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 2009 ] 32 号)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养老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地方政府对于长期缴费的人给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一、养老金计算方法
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额 + 社会统筹部分)÷ 计发月数 × 缴费年限 × 1%
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储存额 = 个人缴费金额 × (1 + 8%) × (1 + 6%) ^ 累计缴费月数 ÷ (1 + 6%) ^ 12个月
社会统筹部分计算公式:社会统筹部分 = 本人平均工资 ×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指数 ×
退休时所在省、市、区的社会平均工资指数 × 缴费年限 × 5%
缴费年限计算公式:缴费年限 = 实际缴费年限 + 原参保单位连续缴费年限(如有中断,以最后一次参保时的连续缴费年限为准)
计发月数计算公式: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男60周岁/女55周岁)× 12个月
二、养老金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停缴或者缓缴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在缴费期间因失业、下岗等原因中断就业的,可以在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重新就业后未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重新就业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前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按规定接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