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四章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租赁合同有以下特征:1.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2. 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
一、租赁的概念
租赁是指出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将一定期限内的物品或设施交付给另一方(以下简称“出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使用权,但不拥有物品或设施的所有权。租赁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有限期的,具体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二、租赁法律特征
自愿性原则。租赁关系是在出租人和承租人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接受租赁条件。
平等性原则。租赁双方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出租人不得滥用其支配权,限制承租人的正当权益。
定期性原则。租赁合同通常规定了一定的期限,如一年、两年等。在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除非出现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付物品或设施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无因性原则。租赁关系的成立和效力不受任何原因的影响,即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租赁关系终止,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解约手续和退还财物的责任。
三、租赁合同的定义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交付物品或设施、支付租金等问题所达成的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租赁行为,保障了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租赁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物品或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交付时间和地点;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押金及其用途和退还条件;维修、保养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