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9月1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 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
- 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
- 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 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
- 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进行适当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改目的
本次修改旨在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程序,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修改内容
完善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明确了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等基本条款。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重要情况。
规范劳动合同的履行。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并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同时,明确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以及在劳动合同期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享有的经济补偿等待遇。
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涉及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
增加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还规定了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享有依法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等待遇。
三、实施时间
本次修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本次修改,确保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能够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加强对员工的劳动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合同制度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