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10月24日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医疗护理或者特殊医疗护理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在生活中总会有一些特殊群体,如老年人、残疾人、患有重病的人等,他们由于身体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这就需要我们关注这些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问题。
一、生活不能自理者的权益保护
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医疗保障权益。国家应制定相关政策,确保生活不能自理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还应加大对医疗救助基金的投入,以满足生活不能自理者在疾病时的救治需求。
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应为生活不能自理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包括住房、食品、衣物等。同时,还应加强对低保户、特困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关爱和帮扶,确保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
生活不能自理者的教育权。尽管生活不能自理者可能无法亲自参加学校教育活动,但他们仍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为生活不能自理者提供适合他们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劳动权益。对于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生活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员,国家应当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和劳动报酬权。同时,企业和其他组织也应当关爱这些职工,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生活不能自理者的法律责任
对于虐待、遗弃生活不能自理者的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生活不能自理者合法权益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犯生活不能自理者人身权益的行为,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生活不能自理者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问题不容忽视。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切实保障这些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