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歌在2006年8月29日的车祸中,与他的助理张冕一起乘坐的车在沪杭高速发生追尾车祸,张冕当场死亡,胡歌右眼重伤。 入院后胡歌在四天内就两次全身麻醉手术,脸部和脖子一共缝了100多针。 他的右眼留下了一道永远无法修复的伤疤。
近日,胡歌眼睛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报道,胡歌在拍摄电视剧《琅琊榜》时,因为一场戏的需要,不得不将眼睛遮住。然而,这场戏播出后,胡歌的眼睛却被误认为是受伤,甚至有人借此造谣抹黑他。这一事件引发了关于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法律问题。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的使用、公开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在这个事件中,胡歌作为演员,其肖像被用于电视剧的拍摄和播放。虽然胡歌同意将眼睛遮住,但剧组在未经胡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他的眼睛遮住并公之于众,这是否侵犯了胡歌的肖像权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肖像行使控制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因此,剧组在未经胡歌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他的眼睛遮住并公之于众,可能构成对胡歌肖像权的侵犯。
名誉权是指个人对其名誉的利益享有保护的权利。在这个事件中,胡歌的眼睛被误认为是受伤,甚至有人借此造谣抹黑他。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胡歌的声誉,还可能对他的生活和事业造成严重影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制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因此,对于那些散布谣言、诽谤胡歌的行为,胡歌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胡歌眼睛事件涉及到肖像权和名誉权的法律问题。在此案例中,剧组未经胡歌同意擅自将他的眼睛遮住并公之于众,可能构成对胡歌肖像权的侵犯;而那些散布谣言、诽谤胡歌的行为,也可能触犯名誉权法律规定。因此,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