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二十二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尚未生效;将来能否生效,尚不确定,称为“效力未定”。经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未经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引言
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定义和基本原则
限制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限制能力与部分限制能力
案例分析:如何确定某人具有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在他们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时应如何处理
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律后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和保护措施
限制行为能力与成年人责任的平衡
总结限制行为能力的重要性,强调其在维护公正司法和社会秩序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