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内明确注明有“可转让”字样,授权其收益人可以要求该证证的指定兑现银行作为“转证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该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证行,将该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新的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点包括: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分析、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分析、第三受益人面临的风险分析等。
可转让信用证是一种国际商务交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它允许开证行将其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转让给第三方。本文将从法律原理的角度,对可转让信用证进行解析,重点关注权利转移和风险分担两个方面。
一、权利转移
定义与性质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的条款中明确规定,开证行可以将其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转让给第三人的信用证。权利转移是可转让信用证的核心特征,它是信用证能够发挥国际贸易中支付工具作用的基础。
法律依据
权利转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国际贸易法和国内商法。在国际贸易法中,有关转让信用证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公约中。在国内商法中,有关转让信用证权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中。
二、风险分担
定义与原则
风险分担是可转让信用证的一个重要功能,它是指当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服务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时,由开证行、进口商和出口商共同承担的风险。风险分担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共担原则,即各方应根据其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共担风险;二是比例原则,即各方承担风险的比例应与其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成比例;三是独立原则,即除非另有约定,各方在承担风险时应独立判断和决策。
实践操作
风险分担的实践操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应明确约定各方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进口商在接收到信用证后,应对货物进行检查和验收;三是出口商在发货后,应对单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四是当信用证项下的货物或服务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时,各方应根据约定和法律原则共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