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实践合同则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
主要区别在于:1. 诺成合同仅需双方一致同意,实践合同还需实际交付或履行特定义务;2. 诺成合同签订即生效,实践合同需实际交付后才成立;3. 诺成合同违约即追责,实践合同违反特定约定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
一、要式合同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1 要式合同的定义
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式合同主要包括借用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购销合同等。
2 要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要式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且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二、要式合同的实务应用
1 要式合同的形式要求
在实务中,要式合同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形式要求:(1)当事人双方应签署书面合同;(2)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3)合同条款应具备法律效力;(4)合同应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根据不同类型的要式合同,还可能需要满足其他特定形式要求。
2 要式合同的形式缺陷与补救措施
如果要式合同存在形式缺陷,如未按照法定形式签订书面合同等,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补救:(1)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2)通过公证机关对原合同进行公证;(3)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或者裁决变更原合同。
三、结论与建议
要式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要式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建议当事人在订立要式合同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注意形式要求,并在出现问题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对要式合同的法律监管和司法解释,为当事人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