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动局发布的《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引》指出,用人单位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外,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也明确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合同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问题。为了帮助广大劳动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劳动合同法,天津市劳动局针对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析。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什么形式?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为了防止纠纷,建议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不签订吗?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固定期限吗?
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实习期、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等类型的劳动合同。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有效期的合同。
试用期多长时间?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劳动者死亡的;(三)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以上解析,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遇到具体问题,可向天津市劳动局咨询或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