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但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又打零工,失业保险金待遇不会停发。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24个月,而非终身只能领取24个月。劳动者领金期满后重新找到工作并参保,再次失业后符合申领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失业保险金 。
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然而,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次数,法律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失业保险金能领几次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金额是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来确定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失业保险金 = 缴费年限 * 缴费工资* 失业率。其中,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是根据失业人员的个人情况来确定的,而失业率则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来计算的。
我们要了解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满一年的;2) 不是因为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失业人员,才能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然后,我们来分析一下失业保险金领取次数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次数。但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已经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其领取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开始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领取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次数,但在实际操作中,已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再次失业时,可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且其领取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失业保险金能领几次主要取决于个人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在此背景下,建议广大失业人员在遇到困难时,积极寻求政府和社会的帮助,努力提高自身的就业竞争力,以实现更好的人生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