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中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处罚案件:对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对行政机关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主要涉及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
确认违法或者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主要涉及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确认行政不作为案件:对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类案件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履职责任。
赔偿案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这类案件主要涉及行政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进行调整。因此,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注意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