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申请人的诉求等内容。
受理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决定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应当决定受理;认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
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作出书面答复。对于复杂的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延长答复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诉求和事实依据,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决定分为维持、撤销、变更和确认等不同类型。
二、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决定是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也对行政复议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和指导。
三、实务操作要点
准确把握复议条件: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确保所提出的诉求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条件,如具体行政行为主体、违法事实、合法权益等方面。
提供充分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支持自己的诉求。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理由应当客观、充分地阐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注意时限要求: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后,应注意遵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期限,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复议权利。
积极配合行政部门调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部门的调查工作,如提供案卷材料、接受询问等,以便行政部门更好地了解案情,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