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第3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是,积极退赔并非刑法规定的法定减轻事由,目前诈骗类犯罪案发后积极退赔的只能认为属于酌定事由酌情从轻处罚,而不能减轻处罚,即除非犯罪行为人另外具有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法定减轻事由,在量刑时不考虑其积极退赃退赔的情况。
退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动交出非法所得的财物,以弥补其犯罪行为的损失。在中国,退赃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本文将对退赃的法律规定、刑事责任以及量刑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一、退赃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退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愿退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交出非法所得的财物,以弥补其犯罪行为的损失。这种退赃行为是出于自愿,不受强迫。
法定退赃: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交出非法所得的财物。例如,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珍贵文物等特殊物品的犯罪行为,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退赃。
追缴程序:对于已经查明的非法所得财物,公安机关、检察院等有权依法予以追缴。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对于未退赃的财物,可以依法没收或者上缴国库。
二、退赃与刑事责任
退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动退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拒不退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退赃还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因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审判前或者审判后自动交出全部或者部分赃款赃物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退赃的量刑标准
在中国,退赃的量刑标准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自首、立功等规定的精神。具体来说,对于自愿退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在犯罪过程中积极退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退赃制度是中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犯罪行为时,应当树立法治观念,自觉履行退赃义务,以弥补其犯罪行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