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或见面时双方父母的金钱和物品的给付,属于赠与合同,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一般不予返还。
此外,对于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的时间点给付的礼物、金钱以及为表达增进感情需要的花费,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不属于彩礼范畴,可以不予返还 。
一、概述
见面礼,又称为“定情礼物”,是指在特定场合下,当事人之间为了表达诚意或建立关系而相互赠送的礼物。在日常生活中,见面礼通常具有一定的价值,有时甚至可以反映出送礼者的身份和地位。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见面礼逐渐演变成一种法律纠纷的源头。本文将对见面礼的法律解释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合同效力和礼品赠送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见面礼的法律解释
见面礼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见面礼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赠品,其性质应当视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因此,在法律上,见面礼可以被视为一种合同。
见面礼的法律效力
(1)无效情形:如果见面礼的赠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例如涉及贿赂、洗钱等违法行为,那么这种见面礼是无效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已经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见面礼,那么这种见面礼也应视为无效。
(2)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见面礼后改变了自己的意愿,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正式合同或者解除合同,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此时,原定的见面礼可能需要退还或者折抵相应的价款。
三、见面礼在合同效力和礼品赠送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在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明确约定有关见面礼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赠品的价值、数量、质量等内容。只有当这些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时,见面礼才能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产生法律效力。
礼品赠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样地,受赠人在取得赠与财产之后,也可以依法行使任意撤销权。因此,在赠送见面礼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注意各自的权益保护。特别是在涉及到较大价值的见面礼时,更应当注意避免因误解、欺诈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