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即便女职工已领取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其本人生育前的工资数额,用人单位亦无权要求返还差额部分。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享有带薪产假。带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女职工的工资:(一)未休满一年的,按照本单位同类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支付;(二)休满一年的,按照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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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将从不同的角度对产假工资的计算进行法律解析,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