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有关规定,召开支部大会通过发展党员、恢复党员权利等,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会议有效;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方能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通常每季度召开一次 。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和义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党员大会是党的基层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党员大会的召开需要遵循一定的人数要求,以保证会议的民主性和代表性。
一、党员大会的人数要求
根据党章规定,党员大会应按照党的基层组织的规模,分别设立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等不同形式的会议。代表大会一般由全体党员组成,党员大会则根据需要设立,由本单位党组织召集。
党员大会的出席人数应达到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方可进行选举和决定重大问题。其中,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党员大会,出席人数应达到应到会党员的九分之五以上。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
党员大会的召开应提前通知全体党员,确保党员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参加。通知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党员大会应有充分的讨论时间,确保党员充分表达意见。在讨论过程中,主持人应注意引导党员遵循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党员大会的决定应以超过应到会党员五分之四的票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还需经过党的基层委员会或者总支部委员会的审议通过。
党员大会记录应详细记载会议的过程和结果,以备后续工作的参考。
党员大会作为党的基层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人数要求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证党的民主决策和维护党的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应严格按照规定召开党员大会,确保党的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