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异议是指被保全财产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保全不当或者保全错误,而向法院提出的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
保全异议是指在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不同意见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两个方面对保全异议进行分析。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这表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保全裁定提出异议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 号)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担保财产的价值明显减少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提供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解除保全。这为当事人在保全过程中提出异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实际操作
提出异议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书面异议应当载明异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交副本。口头异议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作出明确表示。
法院审查异议: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当在五日内对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也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有关情况说明。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或者变更裁定的决定。
当事人不服法院决定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期满不提起上诉的,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保全异议是当事人在财产保全过程中行使申诉权的重要法律途径。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出异议,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