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复保险制度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重复保险必须是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才是所谓的“重复”,被保险人才有可能基于此同一保险期间获得多份保险赔偿金。
在我国,重复保险法律规范核心是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重复保险的界定、构成要件和重复保险人责任分配方式的选择对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实现保险人之间责任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探讨了重复保险制度在法律层面的解析。介绍了重复保险的概念,即同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导致保险责任重叠的情况。分析了重复保险制度在法律上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接着,讨论了重复保险制度下的法律责任问题,包括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等。提出了完善我国重复保险制度的建议,以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