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具体适用时,姓名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姓名决定权。作为权利主体的自然人可以决定自己的姓名,具体包括姓氏和名字。
2. 姓名使用权。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3. 姓名变更权。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实际情况变更自己的姓名。
4. 姓名保护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保护措施包括禁止干涉、盗用、假冒等。
一、姓名权的概念和性质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姓名权是一项人格权,具有人格尊严的保护作用。公民有权选择和使用自己的姓名,有权要求他人尊重和保护自己的姓名权。
二、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姓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保护姓名权的措施
依法行使姓名权:公民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可以自主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同时要求他人尊重和保护自己的姓名权。
维护姓名权的法律途径:当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公民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因他人侵犯姓名权而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姓名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更加珍视和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姓名权的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共同营造一个尊重法治、尊重人格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