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此外,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取。收取的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防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不得挪作他用。
一、引言
人防易地建设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过程中,为了提高城市人民防空设施的建设水平和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的费用。本文将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实施现状。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可以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这一规定明确了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管理的民用建筑纳入人民防空工程体系,建设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这一规定明确了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可以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这一规定明确了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条件和程序。
三、实施现状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主要集中在城市居民区、重要工业区、交通枢纽等人口密集、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主要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基础设施投入等因素综合确定。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标准已基本统一。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人防易地建设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人民防空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城市人民防空能力。具体用途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维修、养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采购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所需设备器材等。
四、结论
人防易地建设费作为一项专项费用,对于提高城市人民防空设施的建设水平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征收管理工作,确保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合规使用,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