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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与权益(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与权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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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14 16:33:01life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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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指定监护人有两条途径:1.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2.直接申请法院指定。且前者不是后者的前置程序。法院指定监护人后,被指定的监护人不得拒绝。但由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人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

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担负起对被监护人的 。

一、指定监护人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指定监护人是指在父母双方或一方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时,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组织依法指定的负责照料被监护人的人员。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指定监护人的相关规定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指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教育和保健等方面的需求,确保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

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如代表被监护人参加民事活动、处理与被监护人有关的财产等事务;

定期向有关组织报告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和健康状况;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指定监护人的权益保障

指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享有与被监护人同等的权利,如财产权利、受教育权等;

指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不得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歧视;

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有权要求有关组织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发现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存在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指定监护人的变更与解除

被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原指定监护人应当自动丧失监护资格,由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组织重新指定监护人;

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有关组织有权决定解除其监护职责;

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与被监护人发生纠纷的,有关组织有权协调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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