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法沿革及制度完善——以住宅建设用地为例》: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城镇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
3. 《物权法视角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本文主要探讨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出让土地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权利,是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形式之一。在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中。本文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解析,包括权利、义务、转让、抵押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用途、面积、动工期限、交付使用期限等事项。土地使用者在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以依法进行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但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法规和政策。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建设用地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占用、破坏土地资源。
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按期交付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如不能按期交付,应当与出让方协商解决。
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法定程序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效。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土地使用者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需注意的是,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得影响土地使用权人的正常使用。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在未解除抵押前不得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因以下原因终止:
土地使用者未按期支付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者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
国家需要征用土地;
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
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时,出让方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已收取的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