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 申请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5. 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理,并将审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6. 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一种法律救济方式。行政复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行政行为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申请程序
提出申请: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具体的行政行为和请求;申请日期等事项。
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如果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审理阶段: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应当由三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一名成员为主任委员。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参加听证会。
作出决定: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分为维持、撤销、变更和确认四种情形。
送达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决定书应当载明复议决定的内容、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注意事项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和证据;涉及财产权的,还应当提供财产清单和产权证明。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被申请人也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解释。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