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基本养老金;
劳动者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执行;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进入清算程序;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但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休息日工作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高强度体力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或者安排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工作的;
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终止劳动合同时需遵循法定程序,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间还需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