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税的收费标准是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房地产税收作为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房地产税收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如税收征收主体、税基确定、税率设置等方面的争议。本文将对房地产税收法律问题进行解析,以期为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一、税收征收主体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房地产税收的征收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房地产主管部门。其中,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中央政府层面的房地产税收征收工作,地方税务局则负责地方政府层面的房地产税收征收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则主要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房地产税收征收主体划分不尽一致,这给房地产税收征收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二、税基确定问题
房地产税收的税基是指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的房地产资产价值。在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税基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另一种是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然而,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因此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争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计算方法也存在一定的不统一性,这也是影响房地产税收征缴的一个难点。
三、税率设置问题
我国房地产税收税率设置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税率设置不仅与税收目的有关,还受到国家财政收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各地对于不同税种的税率设置存在较大差异,这给房地产税收征缴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收征收主体划分不清、税基确定不明确以及税率设置不统一等方面。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加强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明确各级税收征收主体的职责划分,规范税基计算方法,统一各税种的税率设置,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