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其中,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法定工作时间和休息日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介绍。
一、法定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正常工作时间制度。对于特殊行业或者因生产特点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每周不得超过三小时。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安排工作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
周末休息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双休制,即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一般情况下,周六、周日为周末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节日,如春节、国庆节等。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并安排劳动者休息。
三、加班工资及补休制度
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形除外。
补休制度
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休。补休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一半,且累计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用人单位未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上述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