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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在上海市的应用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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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06 01:44:01life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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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于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该办法规定了本市工伤保险的征缴、管理、支付、监督等方面的具体内容,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一、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本文将对《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解读,以期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参考。

二、《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非全日制用工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制度

(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2)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未按时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3)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以下费用: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 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工伤事故后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4)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 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劳动者,可以依法领取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2)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结论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者和企业应当共同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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