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于该罪行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3号)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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