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租赁。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 租赁合同 继续有效。
一、不定期租赁的概念及特征
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期限不明确的租赁方式。不定期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租赁期限不确定; 双方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 租赁双方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没有特别限制。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解除
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定期租赁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定期租赁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不予同意的,视为违约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不定期租赁的租金支付
不定期租赁中,租金支付与是否定期无关;
当事人可以约定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也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实际需要执行;
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租金应按实际使用期间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