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用察看是指对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的职工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处分。即对职工采用的保留一定期限职务或厂籍以便进行考察,决定是否恢复为正式职工的一种行政处分。留用察看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而尚未达到开除程度的职工,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只发给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低于职工本人的原工资,具体数额由所在单位确定。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准予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仍然不好的,予以开除公职。设置留用察看行政处分的目的,在于对犯有严重错误的职工给予一个悔改的机会,促使他们改正错误。
留用察看制度是劳动法中一种特殊的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教育、纠正和处罚。在一定程度上,留用察看制度有助于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秩序,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问题。本文将从留用察看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劳动法的实践提供参考。
一、留用察看的法律依据
留用察看制度在劳动法中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职工,可以决定延长其试用期或者留用察看。”这一规定明确了留用察看制度的法律依据,即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违纪行为有权决定是否延长试用期或留用察看。
二、留用察看的适用范围
违纪行为的认定:留用察看制度主要针对的是职工严重违纪行为。具体来说,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违反职业道德;损害企业利益等。需要注意的是,留用察看的前提是职工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而非主观臆测或者恶意举报。
试用期的延长:对于违纪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决定延长其试用期。试用期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试用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的表现进行考核,决定是否正式录用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留用察看的实施程序
决定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在查实职工违纪行为后,立即向职工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决定延长试用期或者留用察看的事实和期限。同时,通知中应当明确提出职工应当接受的教育、改正错误的具体措施等内容。
教育程序:在决定留用察看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教育的方式可以采取谈话、书面说明等形式,也可以结合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其他形式的教育。
考核程序:在留用察看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的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决定是否延长试用期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在试用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
四、结语
留用察看制度在劳动法中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在实际应用中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既能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又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使用留用察看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职工的实际表现和悔改态度,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该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