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用察看是指对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的职工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处分。即对职工采用的保留一定期限职务或厂籍以便进行考察,决定是否恢复为正式职工的一种行政处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企业对于优秀员工的需求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留用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逐渐受到了企业的关注。然而,留用制度在劳动法中的适用性及其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本文将对留用制度在劳动法中的适用与探讨进行分析。
一、留用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留用制度的概念:留用制度是指企业根据员工的表现和潜力,将其从正式员工岗位转为临时岗位或者试用期的管理制度。
留用制度的特点:(1)留用制度的适用范围较窄,通常仅针对表现优秀、具有较高潜力的员工;(2)留用制度的时间较短,通常为半年至一年;(3)留用制度的待遇相对较低,通常低于正式员工的待遇水平。
二、留用制度在劳动法中的适用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者培训制度,提高劳动者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虽然该条规定并未明确提及留用制度,但从字面上理解,可以认为留用制度属于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而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
实际操作: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选拔优秀员工时,可以通过设置专门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候选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在此基础上,企业可以根据候选人的表现和潜力,决定是否将其留用。
三、留用制度在劳动法中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1)留用制度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滥用人才资源;(2)留用制度可能影响到其他员工的士气和工作积极性;(3)留用制度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续签问题。
对策:(1)加强对留用制度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优秀员工自愿选择留用;(3)明确留用期间的权利义务,保障其他员工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