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营运机动车的法律规定
营运机动车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营运机动车的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
营运机动车的驾驶证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驾驶营运客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驾驶证。
营运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与定期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定期检验。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营运机动车相关法律责任
非法营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驾驶非法营运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罚款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驾驶营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50%以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