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概念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指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许可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8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暂行规定》,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包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的文艺表演活动。
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法律规定
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措施;(3)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负责人和专职人员;(4)有合法的财务收支证明;(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申请书;(2)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3)场所的安全保卫措施说明和验收报告;(4)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聘用合同;(5)财务收支证明;(6)管理制度。
审批程序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实施
持证经营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方可在其许可范围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或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监督与管理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安全、合法、文明、有序进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