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来说,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 (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