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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7条:证据的审查与采纳(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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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8-27 14:11:01life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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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和第6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67条规定了证据的审查与采纳。该条明确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固定、鉴定和评价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证据的审查与采纳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固定、鉴定和评价等环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联性原则:证据应当与案件的事实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证据还应当具有足够的说服力,能够使法庭或者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

一致性原则:在多个证据之间,应当选择相互印证、一致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法庭或者审判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排除矛盾和冲突的证据。

保护性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证据,法院不得采纳。法院还应当保护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免受不正当影响和损害。

在实际操作中,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审查与采纳。同时,当事人也应当积极举证,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通过以上措施,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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