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医疗机构可以分为以下类别: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护理院(站);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的法律义务包括依法行医义务和规范诊疗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诊疗活动。
一、医疗机构的分类
公立医疗机构:由政府出资或者政府参与设立的医疗机构,如公立医院、妇幼保健院等。
民营医疗机构:由个人或企业投资设立的医疗机构,如民营诊所、民营医院等。
合资医疗机构:由中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设立的医疗机构,如中外合资综合医院等。
合作医疗机构:由两个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共同承担一定的医疗任务,如分级诊疗合作机构等。
其他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健院、康复中心等。
二、医疗机构的法律义务
依法取得执业许可:医疗机构在设立前,应当依法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遵守诊疗规范: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临床诊疗规范,为患者提供合理、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保障患者权益: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履行保密义务: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历资料等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擅自查阅、复制、使用。
参与医保结算: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定点合作关系,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提供结算服务。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医疗质量自查,确保医疗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负责医疗事故处理: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医疗责任,对于发生的医疗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做好宣传工作: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疾病防治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
接受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