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是2000年11月8日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公布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如工资支付方式、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的过程。这种协商形式旨在通过民主谈判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自愿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自愿参与集体协商,不得强制或限制任何一方参加。
平等互利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双方应当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进行协商。
公开透明原则:集体协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以便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保障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监督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合法合规原则: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结果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程序包括:
准备阶段:劳动者代表或者工会组织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发出集体协商书面邀请,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邀请后,确定参加协商的人员,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会议阶段:在协商会议上,双方代表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就协商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签订协议阶段: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讨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备法律效力。
履行协议阶段: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律途径,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方应当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协商,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