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的管辖地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本文旨在探讨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文章将介绍刑事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包括属地管辖、专属管辖和依法指定管辖。接着,文章将分析这些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具体体现,以及如何确保司法公正。文章将讨论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如跨境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通过本文的分析,希望能够为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