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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选举:法律规定的程序与要求(人大代表选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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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30 02:44:01life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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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军人选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

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从1953年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公布实施起到1995年之前,我国农村与城镇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8∶1。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将这一比例调整为4∶1。至2009年,城镇人口比重已达到46.6%。在这一背景下,“城乡同比”原则被明确下来。从8∶1到4∶1到1∶1,人们常说的“同票同权”在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中得以实现。

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不按人口数分配,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代表。人大代表选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程序和要求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

一、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分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自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旗、自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二、人大代表选举的程序

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向选民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候选人推荐名单,也可以自行单独推荐候选人。

登记参选:候选人在提名期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候选人推荐名单,到选民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进行登记。

公布候选人名单:选民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将登记参选的候选人名单予以公布,并进行宣传发动。

组织投票:选举日当天,选民凭选民证到投票站进行投票。候选人按照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

计票和公布结果:投票结束后,选民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应当立即进行计票,并公布当选人名单。

三、人大代表选举的要求

人大代表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品质、专业能力和社会声望,热爱祖国,忠诚于社会主义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人大代表应当充分听取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人大代表应当自觉接受选民的监督,接受舆论监督,接受组织和法律的监督。

人大代表选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其程序和要求旨在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保证选出的人大代表能够更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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