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首页
 
热搜

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播报文章

life

发布时间: 2025-04-26 23:33:01life官方账号
关注
当前位置: 法律 » 案例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的相关事项。根据该条法律,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当双方当事人需要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时,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应当遵循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的原则。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可以因为以下原因之一而终止:(1)投保人解除合同;(2)保险人解除合同;(3)合同期限届满;(4)发生保险事故;(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保险合同也可以在约定的条件下提前终止。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守秘密的原则。当保险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双方当事人还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关于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了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的相关事项,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该条法律规定,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实施。

举报/反馈

发表评论

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