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
在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的分析与认证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言词证据的优点在于能够形象、生动反映客观事物,及时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作案手段,但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过人脑加工,受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及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制约,所以稳定性、可靠性较差。
言词证据是指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其他参与诉讼的人所作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为依据的证据。在法律诉讼中,言词证据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言词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适用和限制也不容忽视。
一、言词证据的适用范围
证人作证: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应当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事实。法院对于证人的陈述,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其真实性。证人作证时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作虚假证明。
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作出准确的判断。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作为言词证据,应当具备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勘验人勘验:勘验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要求,对案件涉及的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勘验人的勘验意见作为言词证据,应当具备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言词证据的限制
保密义务: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在诉讼过程中,有保密义务。如果泄露了案件秘密,可能会影响到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误导性陈述: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不得故意提供虚假陈述。如果这些陈述导致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受到损害,可能会影响到法律判决的公正性。
超出范围:鉴定人和勘验人在进行鉴定或勘验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如果超出了法定范围,其作出的结论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反证据:如果存在相反证据能够推翻言词证据的真实性,法院应当采纳这些相反证据。这是为了保证法律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言词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适用和限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为公正裁判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