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于1997年实施,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目前正在起草的修订计划号为20201918-Q-467,预计将于2020年发布。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物排放问题日益严重,对人类生存环境和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本文将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探讨大气污染物的治理方法。
法律监管体系
大气污染物的法律监管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各国政府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明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要求、行政处罚等内容。
(2)执法: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停产整顿等措施。
(3)司法:对于涉及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4)宣传教育: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污染源控制
大气污染物的治理主要依靠污染源控制技术,包括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和终端治理等。具体措施如下:
(1)源头控制: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生产技术等手段,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过程控制:加强对企业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监管,实施污染物减排技术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3)终端治理:采用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对工业废气和生活废气进行处理,降低污染物浓度。
国际合作与交流
大气污染防治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共同努力。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享先进技术和经验,共同应对大气污染挑战。例如,各国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大气污染防治合作协议,共同制定国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跨境执法合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