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检委留置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中,以取证需要和防止被调查人员逃匿、毁灭证据等为由,暂时限制被调查人员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留置的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但是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留置权是现代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涉及的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在合同法中,留置权被赋予了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暂时性的保全和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
留置权的产生必须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债权人才有权主张留置权。
留置的对象应当是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而且这些财产必须是可以用于清偿债务的。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符合这些条件,债权人即使主张留置也很可能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留置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程序。通常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向法院申请留置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债权关系以及留置财产的价值。只有法院同意后,债权人才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留置。
在实际生活中,留置权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通过设立留置权,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对其财产进行暂时性的保全和支配,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同时,这也是对债务人的一种约束和激励,促使其尽快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