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152条,在可撤销情形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一、撤销权的概念及其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概念
撤销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违反法定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或者公序良俗等原因,使得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无效的一种恢复原状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享有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 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
(2) 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
(4) 受第三人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5) 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该项撤销权开始产生效力。如果当事人没有通知对方,或者通知未到达对方,撤销权不产生效力。
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1) 因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行使撤销权的,对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受第三人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行使撤销权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行使撤销权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行使撤销权后,已经履行的债务应当返还;尚未履行的债务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对方可以请求返还;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