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合法渠道首次发行作品后,对该作品的再次发行不再享有著作权法上的发行权。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公众的合理使用权,防止著作权人通过多次发行同一作品来限制公众的使用权 。
发行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决定将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一定范围内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在法律上,发行权通常涉及到知识产权、证券、合同等方面。本文将从发行权的法律规定和实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发行权的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领域
(a)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部分或者全部向公众发行,并可以许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其著作权。同时,该法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发行许可证。
(b)专利权中的发行权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将其拥有的专利授权给他人实施或者向公众免费公开,但需要事先征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同意并签订专利授权合同。该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了专利权人的禁止行为,如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等。
证券领域
(a)上市公司的发行权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有权自主决定股票的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等事项,并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上市公司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信息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合同领域
(a)合同中关于发行权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享有发行权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财产的权利。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合同中对发行权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