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经公证的遗嘱是可以修改的。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被继承人可以通过再次办理公证遗嘱来变更。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遗嘱是遗赠人在生前对其财产作出处分的书面意思表示,是遗赠人死亡后对财产归属的一种法律文件。遗嘱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但遗嘱的内容是可以更改的。本文将从遗嘱的有效性、遗嘱的修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遗嘱的有效性
遗嘱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遗嘱的形式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自书写或者指定代书人代笔。
遗嘱的成立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在遗嘱人生前作出的;遗嘱的内容是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遗嘱的修改
遗嘱的修改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可以随时加以修改或者补充,但须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修改遗嘱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生前或者死后,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其遗嘱。书面修改遗嘱的通知应当在法院判决或者其他司法文书生效前送达有关机关。
遗嘱的解释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对于有多份遗嘱的,应当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如果最后所立遗嘱与其他遗嘱相互矛盾,应当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不得撤销或者变更。但是,因受胁迫、欺骗而订立的遗嘱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法释〔2020〕2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在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最后所立的遗嘱为最终版本,其他版本视为废止。但是,具有相反意思的前后两份遗嘱不视为无效。因此,最后所立的遗嘱可以对其他版本进行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