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海滨,男,198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
他曾在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担任客户经理、信贷部经理;浙江华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等职位。
近日,中国著名法学家郭海滨教授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进行了深入剖析。在新《刑法》中,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界定、认定和处罚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为我国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郭海滨教授指出,新《刑法》明确了贪污贿赂犯罪的界定。在原《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在新《刑法》中,将贪污贿赂犯罪范围扩大到所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侵犯国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行为。
新《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也作出了调整。在原《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主要依据受害人的损失程度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在新《刑法》中,将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标准调整为:具有贪污贿赂行为的;造成公共财产、他人财产损失的;有前两款行为的共同故意的。这一调整使得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更加严格,有力地打击了各类贪污贿赂犯罪行为。
再次,新《刑法》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也得到了加强。在原《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主要分为三种情况: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在新《刑法》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举措无疑为我国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郭海滨教授强调,新《刑法》的出台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成果,为我国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反腐败斗争仍然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