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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对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总对总查控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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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2-06 00:11:01life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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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对总查控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与多家金融机构建立的网络查控系统,用于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 该系统是最高院通过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部、人行、银保监等16家单位等联网,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

总对总原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首先解决程序性问题,然后再解决事实性问题。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公开和有效进行。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总对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

总对总原则与仲裁庭裁决的关系

总对总原则是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首先需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如是否符合仲裁协议、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仲裁等。解决完程序性问题后,仲裁庭再就案件的事实性问题进行裁决。这样既保证了仲裁过程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对总原则在解决程序性问题中的应用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解决程序性问题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当事人应在提交申请书时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和争议,并提供相关证据。仲裁庭在审理程序性问题时,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当事人是否具有仲裁权利、申请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等。只有在解决了这些程序性问题后,仲裁庭才能够正式进入事实性问题的审理阶段。

总对总原则在解决事实性问题中的应用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事实性问题是裁决的核心内容。仲裁庭在审理事实性问题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在解决事实性问题时,总对总原则要求仲裁庭先处理争议的主要方面,即先解决那些对裁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次要问题的纠缠而导致整个案件的复杂化。

总对总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的结合运用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总对总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如自由裁量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往往相互结合,共同指导仲裁过程。例如,在审理程序性问题时,仲裁庭需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审理事实性问题时,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原则进行判断。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法律原则,仲裁庭能够更加公正、准确地作出裁决。

总对总原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首先解决程序性问题,然后再解决事实性问题。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公开和有效进行。在实际操作中,仲裁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总对总原则和其他法律原则,以便更好地解决各类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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