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财政部于2013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程序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
一、非招标采购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非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不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的采购活动。非招标采购的主要形式包括询价、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非招标采购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具备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为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自行组织采购管理办法》等,对非招标采购的范围、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非招标采购的实践操作
确立采购需求
在进行非招标采购前,采购人应当明确采购需求,包括采购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付时间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条件和组织管理能力。
编制采购文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背景、目标、范围、供应商资格要求、评审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邀请供应商参加谈判或响应
通过公告或其他适当方式,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响应。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谈判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组织谈判或评审
采购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者采购人的代表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以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谈判过程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各方的合法权益。
签订合同并履行
经过谈判确定的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应当与其签订采购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非招标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