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期限如下:
1.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 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3. 如果所订立的合同存在撤销的事由,而且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当事人要主张撤销合同的,则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在此一年的除斥期间没有主张的,则其撤销权消灭。
一、合同撤销权的定义
合同撤销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有权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有撤销权的原因;二是有撤销权的事实;三是行使撤销权的时间。
二、合同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基于法定事由的撤销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基于法定事由主张合同撤销权。法定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一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
(5)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于协议事由的撤销权
当事人可以基于协议事由主张合同撤销权。协议事由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2)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合同;
(3)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解除合同;
(4)当事人约定一方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三、合同撤销权的实际操作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张撤销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行使的限制
(1)不得滥用撤销权;
(2)不得恶意行使撤销权;
(3)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撤销权行使的影响
(1)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请求返还;
(2)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
(3)因违约责任产生的赔偿损失等后果一并处理。